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,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沃斯旗下的添可电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ZL202110751381.7号,名为“吸尘器”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不具备新创性,作出了该专利专利权“全部无效”的决定。
近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发布正式宣告,该公司申请的名为“吸尘器”的发明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。
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,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沃斯旗下的添可电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ZL202110751381.7号,名为“吸尘器”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不具备新创性,作出了该专利专利权“全部无效”的决定。
近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发布正式宣告,该公司申请的名为“吸尘器”的发明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。